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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澜(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鑫宇浩五金制品厂):本局于2019年3月21日对你厂未批先建、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罚。经本局直接、邮寄送达后仍无法联系你厂,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(惠市环(仲恺)罚〔2019〕83号)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。文书内容如下:1、责令你厂停止生产;2、共计处310000.00元罚款。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,你厂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,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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